“不同于常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从受理到审结仅仅用了十几天的时间。”近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全市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为金融机构快速实现合法债权提供了一条低成本、高效率的非讼途径。
王某与某银行签订住房贷款合同,用于购买位于鞍山市铁东区的一处房屋,并以该房产作为抵押,在房屋管理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约定贷款金额为300余万元,期限120个月。银行依约放款后,王某未按合同约定如期进行还款。该银行向铁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要求拍卖、变卖抵押房产。
铁东法院受理后,通过书面审查并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认为王某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异议,该银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拍卖或变卖王某抵押的房产,银行对所得价款在欠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民诉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做出了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经法定程序,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
据主审法官范泓滢介绍,近年来,金融类案件数量大幅度攀升,金融诉讼风险也在不断增大。常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从立案、传唤当事人、开庭、做出判决到进入执行程序,需要几个月甚至半年,诉讼周期长、成本高。而实现担保物权仅需要申请及提供相应材料,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担保财产的可执行性,便能直接裁定予以执行,诉讼程序简单,所需时间短,申请费用低。“可以说是为金融案件高效办理,保障金融行业实现债权,有效化解金融领域风险,促进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一条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