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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山法院发出鞍山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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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2 08:44:40 打印 字号: | |


 

立山法院

发出鞍山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1月31日,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鞍山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案件中,原告郭某与被告赵某因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并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立山区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便是根据这一新规所出台的一项创新举措。

 

据介绍,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立山法院先后研究制定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承诺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模板。向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一举措,不仅有效地解决了“夫妻感情破裂,如何保障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如一方存在瞒报、转移、伪造共同财产的情形,又如何处置?”等难题,也意味着财产申报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便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切实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责任编辑:宣传教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