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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创 鞍山法院开年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7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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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3 08:34:48 打印 字号: | |

 

 

全省首创

鞍山法院开年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73份

 

1月13日,鞍山中院在审理一起因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冲突引发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时,发出全省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成功督促当事人本人出庭接受询问,查清不明事实,排除疑点,确保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为放弃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承诺书的来源是案件的关键事实。承包人称从未出具过此承诺书,银行代理人对承诺书的来源说不清楚,而发包人的相关工作人员作为对承诺书来源最为了解的一方却始终不到庭,导致相关事实难以实质查清。为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向二人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信贷员本人刘某、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石某于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接受询问,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开庭当日,刘某本人到庭接受询问并宣读了保证书,通过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交叉询问,合议庭获取了当事人亲历的见闻陈述,查清了案件证据未能完全反映的事实及细节。

 

上述案件是市中院今年1月12日在全省首创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规范指引》后,鞍山地区使用《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首例案件。据统计,全市法院截至目前已陆续在民间借贷、劳动争议、机动车交通肇事、建设工程施工、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等各类案件审理中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73份。

 

据市中院民四庭副庭长于淼介绍,“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早已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有所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没有相应的样本,法官不熟悉,不知道用什么,也不敢乱用。我们通过起草《规范指引》,明确《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文书样式,以此将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衔接起来,防止制度虚化、法律规定成为“僵尸条款”,更好提高庭审效率和威慑力,维护实体公正。”

 

小切口解决大问题、微创新推动大改革。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当事人本人不到庭,委托代理人不知情或者表述不清,导致事实查不清楚或者真伪不明的情况,进而要么增加开庭次数,要么依现有证据得出结论与法官内心确认不一致,影响裁判准确性。《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推行,是鞍山中院开展庭审优质化改革系列举措的细小环节,但在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实体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为有效回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改革作出有益探索。

 

                      


 

责任编辑:宣传教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