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鲍世兴,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小东街。犯挪用公款;受贿;非法持有弹药罪,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以(2015)沈中刑三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04月18日起至2025年10月17日止,于2015年06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鲍世兴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