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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世兴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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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16 10:20:01 打印 字号: | |

    罪犯鲍世兴,男,1965924日出生,汉族,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小东街。犯挪用公款;受贿;非法持有弹药罪,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612日以(2015)沈中刑三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0418日起至20251017日止,于201506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鲍世兴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审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