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崔凤文,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鞍海路33-500号4-14-2,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民生西路7甲栋3-11-18。犯诈骗罪,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8日以(2019)辽0302刑初5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01月08日起至2026年01月07日止,于2020年10月1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崔凤文予以减刑五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