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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凤文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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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16 10:30:43 打印 字号: | |

    罪犯崔凤文,男,1958115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鞍海路33-5004-14-2,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民生西路7甲栋3-11-18。犯诈骗罪,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91228日以(2019)0302刑初5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0108日起至20260107日止,于2020101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崔凤文予以减刑五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审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