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邓志军,男,1980年3月4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户籍地鞍山市立山区工业街6栋1单元6层12号。犯盗窃;伪造公司印章;故意伤害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以(2017)辽0303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02日起至2025年05月31日止,于2018年07月1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邓志军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