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付西伟,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绿化街2号楼1单元5层12号。犯强奸罪,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以(2020)辽0303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07月14日起至2024年01月12日止,于2021年05月1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付西伟予以减刑四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