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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杨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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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16 10:38:50 打印 字号: | |

   罪犯胡杨,男,1993814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光山县晏河乡帅洼村大门楼村民组。犯抢劫罪,经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620日以(2014)珠中法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0729日起至20270128日止,于2014101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胡杨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审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