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杨,男,1993年8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光山县晏河乡帅洼村大门楼村民组。犯抢劫罪,经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以(2014)珠中法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07月29日起至2027年01月28日止,于2014年10月1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胡杨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