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非全,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汉族,捕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仁爱街347号。犯诈骗罪,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以(2015)大刑二终字第881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04月17日起至2025年04月16日止,于2016年02月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黄非全予以减刑四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