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刚,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汉族,捕前住站前区南湖公寓C1号1-2-1。犯抢劫罪,经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以(2016)辽08刑终124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07月09日起至2027年07月08日止,于2016年06月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刚予以减刑七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