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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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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16 10:46:01 打印 字号: | |

     罪犯李刚,男,1976817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汉族,捕前住站前区南湖公寓C11-2-1。犯抢劫罪,经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54日以(2016)辽08刑终124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0709日起至20270708日止,于201606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刚予以减刑七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审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