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厚军,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户籍地鞍山市立山区沙河镇羊草庄村03组66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以(2020)辽03刑终314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8年09月14日起至2027年09月13日止,于2021年02月0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厚军予以减刑七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