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俊,男,1987年6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铁石口镇高桥煤矿,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志大厦801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以(2018)辽03刑终264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06月07日起至2024年07月21日止,于2019年08月0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林俊予以减去残刑。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