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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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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16 10:57:19 打印 字号: | |

    罪犯林俊,男,198769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铁石口镇高桥煤矿,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志大厦801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66日以(2018)03刑终264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0607日起至20240721日止,于2019080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林俊予以减去残刑。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审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