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海亮,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开发区海湾城二期17楼1601。犯盗窃罪,经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以(2021)辽0281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04月25日起至2024年04月24日止,于2022年01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海亮予以减刑四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