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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日伦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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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16 11:02:34 打印 字号: | |

    罪犯刘日伦,男,199473日出生于辽宁省大石桥市,汉族,捕前住大石桥市旗口镇二道边村。犯诈骗罪,经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于2020529日以(2020)辽088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1128日起至20261127日止,于2020090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日伦予以减刑七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审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