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日伦,男,1994年7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大石桥市,汉族,捕前住大石桥市旗口镇二道边村。犯诈骗罪,经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以(2020)辽088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止,于2020年09月0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日伦予以减刑七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