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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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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16 11:04:40 打印 字号: | |

    罪犯刘涛,男,1978731日出生,汉族,捕前住辽宁省大石桥市石桥管理区荣华里1210-5-7。犯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盗窃罪,经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813日以(2015)营刑二终字第0027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41031日起至20281030日止,于201509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涛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审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