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涛,男,197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捕前住辽宁省大石桥市石桥管理区荣华里12号10-5-7。犯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盗窃罪,经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以(2015)营刑二终字第0027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28年10月30日止,于2015年09月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涛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