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晓刚,男,1972年4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户籍地海城市响堂街道东响村1044号,捕前住海城市卫士南路合力小区4号楼401号。犯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以(2016)辽刑终12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4年02月23日起至2028年02月22日止,于2016年05月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晓刚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