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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列高元美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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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16 11:11:33 打印 字号: | |

   罪犯普列高元美,男,1969228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鄂伦春族,户籍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振工街601-6-2。犯贩卖毒品罪,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21325日以(2021)辽020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1030日起至20240429日止,于2021050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普列高元美予以减刑五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审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