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普列高元美,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鄂伦春族,户籍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振工街60号1-6-2。犯贩卖毒品罪,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以(2021)辽020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4年04月29日止,于2021年05月0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普列高元美予以减刑五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