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邵琳,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天丰街21号4-4-3,捕前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P4区6号楼2701。犯诈骗罪,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以(2021)辽02刑终48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03月19日起至2024年03月18日止,于2021年09月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邵琳予以减刑六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