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昌涛,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户籍地鞍山市立山区果园社区静乐委深沟路73栋1单元3层9号,捕前住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83栋1单元4层11号。犯贩卖毒品罪,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鞍刑二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04月10日起至2026年10月09日止,于2013年12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昌涛予以减刑九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