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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昌涛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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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16 11:15:38 打印 字号: | |

    罪犯王昌涛,男,1971215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户籍地鞍山市立山区果园社区静乐委深沟路731单元39号,捕前住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831单元411号。犯贩卖毒品罪,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210日以(2013)鞍刑二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0410日起至20261009日止,于201312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昌涛予以减刑九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审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