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福全,男,1987年4月5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管饭寺村10组270号。犯贩卖毒品罪,经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以(2021)辽08刑终35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08月30日起至2034年08月29日止,于2021年04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福全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