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景晨,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56-1号1-29-1号。犯诈骗罪,经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以(2018)辽07刑终105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02月15日起至2029年02月14日止,于2018年07月0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景晨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