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珏,男,1995年7月15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站前街67栋5单元4层103号。犯诈骗罪,经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以(2021)辽0321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01月05日起至2024年01月04日止,于2021年09月2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珏予以减刑四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