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守辉,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大石桥市,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捕前住营口市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钢都粮站家属楼东楼西户第一个单元五楼东户。犯贩卖毒品罪,经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以(2021)辽0882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个月,刑期自2021年04月27日起至2024年03月27日止,于2022年01月0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守辉予以减刑四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