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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尚澄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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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16 11:22:37 打印 字号: | |

    罪犯吴尚澄,男,199074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交通路815-3-74,捕前住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路91-1-601。犯诈骗罪,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527日以(2021)03刑终10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0420日起至20240418日止,于2021070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吴尚澄予以减刑六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审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