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尚澄,男,1990年7月4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交通路81栋5-3-74,捕前住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路9号1-1-601。犯诈骗罪,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以(2021)辽03刑终10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04月20日起至2024年04月18日止,于2021年07月0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吴尚澄予以减刑六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