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平达,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户籍地鞍山市铁东区长大街82栋3单元7层61号,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常青街37栋3单元4层53号。犯贩卖毒品罪,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以(2019)辽刑终10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7年09月29日起至2026年09月28日止,于2021年02月0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徐平达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