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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平达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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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16 11:23:47 打印 字号: | |

    罪犯徐平达,男,19621210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户籍地鞍山市铁东区长大街823单元761号,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常青街373单元453号。犯贩卖毒品罪,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1210日以(2019)辽刑终10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70929日起至20260928日止,于2021020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徐平达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审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