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许波,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于吉林省辽东县,汉族,捕前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博洛铺镇博洛浦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以(2017)辽0882刑初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05月12日止,于2017年03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许波予以减刑五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