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洪嘉,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环城东路66号5-2-49。犯贩卖毒品罪,经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以(2021)辽0381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02月24日止,于2021年05月1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洪嘉予以减刑四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