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建国,男,1970年9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台安县富家村08组042号。犯放火;故意杀人罪,经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以(2021)辽032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26年04月21日止,于2021年09月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建国予以减刑六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