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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国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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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16 11:26:25 打印 字号: | |

    罪犯张建国,男,197096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台安县富家村08042号。犯放火;故意杀人罪,经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85日以(2021)辽032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1022日起至20260421日止,于202109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建国予以减刑六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审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