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铁超,男,1979年3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捕前住沈阳市和平区香港路141-2号1-3-3。犯掩饰、隐瞒犯所得罪,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以(2021)辽03刑终172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07月21日起至2024年01月20日止,于2021年09月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铁超予以减去残刑。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