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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富强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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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16 11:30:30 打印 字号: | |

    罪犯赵富强,男,1981128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汤岗子镇杨家村285号。犯强奸罪,经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1216日以(2020)0311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0805日起至20240204日止,于2021032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赵富强予以减刑五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审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