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楠,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新云巷5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以(2018)辽0203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4日止,于2018年06月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赵楠予以减刑五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