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区罪犯李明涛,2013年11月19日因组织卖淫罪被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至2025年7月17日。2016年7月1日减刑十个月,2018年12月26日减刑八个月。2019年4月4日因漏罪于解回,2020年10月28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因非法拘禁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抢劫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3年,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3700元(未追缴),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29年1月17日止。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对其原减去的刑期,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予以确认;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罪犯李明涛曾减刑两次,2016年7月减刑财产性判刑未履行但按照当时规定未予从严、有漏罪未主动交代、加刑后新增追缴未履行,故对其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十八月之内从严三个月,呈报重新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