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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盛伟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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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18 14:29:46 打印 字号: | |

罪犯刘盛伟,男,1990725日出生于辽宁省盖州市,汉族,捕前住盖州市双台镇复兴村5121。犯绑架罪,经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73日以(2015)盖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0214日起至20260213日止,于2015081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盛伟予以减刑六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