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盛伟,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盖州市,汉族,捕前住盖州市双台镇复兴村5号121。犯绑架罪,经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以(2015)盖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02月14日起至2026年02月13日止,于2015年08月1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盛伟予以减刑六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