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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俊峰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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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18 14:38:50 打印 字号: | |

罪犯唐俊峰,男,199626日出生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满族,捕前住岫岩镇巴家堡村巴家堡组103号。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1217日以(2015)浑南刑初字第004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0426日起至20260425日止,于2016011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唐俊峰予以减刑九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