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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景峰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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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18 14:42:09 打印 字号: | |

罪犯徐景峰,男,1978913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锦云北园95-2-2,捕前住沙河口区锦绣小区223-3-1。犯贩卖毒品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21817日以(2021)辽0211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01218日起至20240417日止,于2021110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徐景峰予以减去残刑。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