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景峰,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锦云北园9号5-2-2,捕前住沙河口区锦绣小区22号3-3-1。犯贩卖毒品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以(2021)辽0211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4年04月17日止,于2021年11月0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徐景峰予以减去残刑。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