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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宽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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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18 14:43:25 打印 字号: | |

  罪犯徐海宽,男,1982913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户籍地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666丙栋4单元256号,捕前住千山区七岭子镇。犯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1218日以(2017)辽刑终210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50510日起至20280509日止,于201805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徐海宽予以减刑九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