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海宽,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户籍地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666丙栋4单元2层56号,捕前住千山区七岭子镇。犯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以(2017)辽刑终210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5年05月10日起至2028年05月09日止,于2018年05月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徐海宽予以减刑九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