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鹏,男,1971年8月6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捕前住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世通毓园小区9号楼2单元601室。犯贩卖毒品罪,经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以(2018)辽0882刑初5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8年09月29日起至2032年09月28日止,于2019年02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鹏予以减刑七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