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金永南,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朝鲜族,捕前住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卧龙村北卧龙3号。犯运输毒品罪,经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以(2015)广铁法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11月08日起至2029年11月07日止,于2015年04月2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金永南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