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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雄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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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18 14:52:08 打印 字号: | |

   罪犯王雄,男,1984130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十里铺镇光华村7279号。犯贩卖毒品罪,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924日以(2020)辽02刑终32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1107日起至20241106日止,于2021020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雄予以减刑九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