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雄,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十里铺镇光华村7组279号。犯贩卖毒品罪,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以(2020)辽02刑终32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11月07日起至2024年11月06日止,于2021年02月0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雄予以减刑九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