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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英启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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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18 14:55:48 打印 字号: | |

    罪犯于英启,男,197338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东兴路3105号,捕前住甘井子区周北公园休息室。犯强制猥亵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21923日以(2021)辽0211刑初4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0323日起至20240522日止,于2021110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于英启予以减刑六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