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于英启,男,1973年3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东兴路3组105号,捕前住甘井子区周北公园休息室。犯强制猥亵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以(2021)辽0211刑初4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03月23日起至2024年05月22日止,于2021年11月0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于英启予以减刑六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