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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轶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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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18 14:57:18 打印 字号: | |

    罪犯刘家轶,男,19741123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53单元1122。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416日以(2019)辽刑终11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0311日起至20270310日止,于201906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家轶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