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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庆多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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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18 14:58:26 打印 字号: | |

    罪犯吴庆多,男,1963629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捕前住立山区阳光社区春光委太平街214单元132-217。犯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87日以(2018)辽03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0121日起至20280120日止,于2018091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吴庆多予以减刑九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