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庆多,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捕前住立山区阳光社区春光委太平街21栋4单元1层32-2号17。犯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以(2018)辽03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01月21日起至2028年01月20日止,于2018年09月1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吴庆多予以减刑九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