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明海,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满族,户籍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河源镇榆树村三组。犯强奸罪,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以(2017)辽02刑终35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6年03月02日起至2028年03月01日止,于2017年03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明海予以减刑七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