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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国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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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18 15:01:30 打印 字号: | |

    罪犯刘家国,男,196511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捕前住大石桥市南楼经济开发区祥和家园小区三期42号楼2-1-4。犯强奸罪,经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于2020430日以(2020)辽0882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191120日起至20240819日止,于2020090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家国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