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家国,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捕前住大石桥市南楼经济开发区祥和家园小区三期42号楼2-1-4。犯强奸罪,经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以(2020)辽0882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08月19日止,于2020年09月0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家国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