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兴隆,男,2000年2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营城子村507号,捕前住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滨海路回迁楼4号楼1-14-1。犯非法拘禁罪,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以(2021)辽0203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08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于2022年06月2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赵兴隆予以减刑一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