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辉,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捕前住湖南省耒阳市大和圩乡雅江村8组。犯盗窃罪,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以(2016)辽0204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28日止,于2016年09月0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徐辉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