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董宝军,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石峰街21号2-5。犯合同诈骗罪,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以(2017)辽02刑终5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6年01月13日起至2028年12月05日止,于2017年09月1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董宝军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