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恒武,男,1957年4月3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捕前住鞍山市千山区双庙子村一组甘泉镇双庙子村398号。犯交通肇事罪,经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以(2019)辽0311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08月19日起至2024年08月18日止,于2019年12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蔡恒武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