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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来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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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18 15:15:29 打印 字号: | |

    罪犯王福来,男,19551010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户籍地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151单元415号。犯强奸罪,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619日以(2020)辽0302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0923日起至20240922日止,于2020090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福来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