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福来,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户籍地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15栋1单元4层15号。犯强奸罪,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以(2020)辽0302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09月23日起至2024年09月22日止,于2020年09月0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福来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