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于建华,男,1976年7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汉族,户籍地五常市五常镇新曙光街四委六组,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丽乔新区49栋楼1单元401室。犯诈骗罪,经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以(2019)辽74刑终25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07月21日起至2032年01月20日止,于2019年12月0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于建华予以减刑七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