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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华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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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18 15:17:04 打印 字号: | |

    罪犯于建华,男,19767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汉族,户籍地五常市五常镇新曙光街四委六组,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丽乔新区49栋楼1单元401室。犯诈骗罪,经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1115日以(2019)辽74刑终25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0721日起至20320120日止,于2019120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于建华予以减刑七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审监庭